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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山县鑫多宝石斛开发有限公司与______________经充分协商就经销安徽省霍山县鑫多宝石斛开发有限公司产品事宜签定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双方
1、供货方:安徽省霍山县鑫多宝石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经销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经营区域及进货量
1、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_____代理经销甲方系列产品,第一次启动市场阶段首批进货额不低于 2 万元人民币,季度进货额不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年进货额不低于 15 万元人民币。
2、乙方可在______________开展销售业务,并设下级代理。
3、乙方保证不越区销售产品,并保证履行甲方规定的年经销量最低进货额。
4、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该区域内只向乙方独家供应甲方经营的系列产品。
第三条 预交保证金
1、双方签署合同时,乙方需交纳 8000 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如一年内完成进货额将全额返还。
2、合同签定一年后,如乙方未完成进货额 12 万元人民币,视为自动终止合同,甲方不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产品
1、乙方经销甲方提供的所有“鑫多宝”牌系列产品。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不以任何形式经营任何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
3、甲方保证产品质量信誉,提供必要的产品说明资料。
4、乙方购入甲方的产品应妥善保管储藏,乙方因保管、运输不当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自行承担责任。
5、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塑造“鑫多宝”品牌形象。
第五条 产品价格
1、甲方提供的产品价格为税后价格,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全国统一零售限价,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上下浮动。
2、甲方有调整产品包装和结算价格及统一限价的权利,价格调整时提前通知乙方。
第六条 进货数量
1、乙方的进货计划,应提前向甲方提出。
2、乙方购进甲方产品的单位以整箱计算,不得拆零购进。
第七条 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采用现款现货,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
第八条 产品运输
1、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额货款的15个工作日左右,以铁路托运或公路汽车配货将货发往乙方指定的第一交货地点。
2、甲方在货物发出后,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乙方。
3、甲方负责货物第一站以前的铁路、公路运费。乙方应在收货时做好验收,产品在第一交货地出仓出现货损、货差,乙方必须在货到当日内向甲方提供运输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务记录和证明文件,此责任由甲方承担。
4、如乙方要求甲方空运或中铁快运货物,甲方只承担与铁路正常托运等值的费用,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5、产品在中转及到站后短途运输时出现的货损、货差,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广告宣传
1、乙方为了产品的销售,可以进行广告宣传。但是,以何种形式及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如果乙方自行进行虚假宣传,给甲方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
2、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与销售业务无关的活动,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3、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造成社会影响和后果,经科学鉴定属甲方责任,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属乙方责任,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由于战争、地震、水灾及其它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根据情况延期履行或停止履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由甲方辖区法院裁决。
2、双方可在本合同基础上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有效期双方另行商定。
3、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首批进货款到位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第一条 合同双方
1、供货方:安徽省霍山县鑫多宝石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经销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经营区域及进货量
1、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_____代理经销甲方系列产品,第一次启动市场阶段首批进货额不低于 2 万元人民币,季度进货额不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年进货额不低于 15 万元人民币。
2、乙方可在______________开展销售业务,并设下级代理。
3、乙方保证不越区销售产品,并保证履行甲方规定的年经销量最低进货额。
4、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该区域内只向乙方独家供应甲方经营的系列产品。
第三条 预交保证金
1、双方签署合同时,乙方需交纳 8000 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如一年内完成进货额将全额返还。
2、合同签定一年后,如乙方未完成进货额 12 万元人民币,视为自动终止合同,甲方不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产品
1、乙方经销甲方提供的所有“鑫多宝”牌系列产品。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不以任何形式经营任何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
3、甲方保证产品质量信誉,提供必要的产品说明资料。
4、乙方购入甲方的产品应妥善保管储藏,乙方因保管、运输不当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自行承担责任。
5、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塑造“鑫多宝”品牌形象。
第五条 产品价格
1、甲方提供的产品价格为税后价格,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全国统一零售限价,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上下浮动。
2、甲方有调整产品包装和结算价格及统一限价的权利,价格调整时提前通知乙方。
第六条 进货数量
1、乙方的进货计划,应提前向甲方提出。
2、乙方购进甲方产品的单位以整箱计算,不得拆零购进。
第七条 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采用现款现货,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
第八条 产品运输
1、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额货款的15个工作日左右,以铁路托运或公路汽车配货将货发往乙方指定的第一交货地点。
2、甲方在货物发出后,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乙方。
3、甲方负责货物第一站以前的铁路、公路运费。乙方应在收货时做好验收,产品在第一交货地出仓出现货损、货差,乙方必须在货到当日内向甲方提供运输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务记录和证明文件,此责任由甲方承担。
4、如乙方要求甲方空运或中铁快运货物,甲方只承担与铁路正常托运等值的费用,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5、产品在中转及到站后短途运输时出现的货损、货差,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广告宣传
1、乙方为了产品的销售,可以进行广告宣传。但是,以何种形式及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如果乙方自行进行虚假宣传,给甲方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
2、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与销售业务无关的活动,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3、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造成社会影响和后果,经科学鉴定属甲方责任,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属乙方责任,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由于战争、地震、水灾及其它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根据情况延期履行或停止履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由甲方辖区法院裁决。
2、双方可在本合同基础上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有效期双方另行商定。
3、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首批进货款到位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